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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怎么判的

来源:希阮科技

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立案标准:

(一)手铐、脚镣、警用抓捕网、警用催泪喷射器、警灯、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;

(二)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,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;

(三)警衔、警号、胸章、臂章、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;

(四)警棍五十根以上的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三十五条

非法生产、买卖人民制式服装、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、警械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(一)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,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;

(二)手铐、脚镣、警用抓捕网、警用催泪喷射器、警灯、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;

(三)警棍五十根以上的;

(四)警衔、警号、胸章、臂章、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;

(五)警用号牌、省级以上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,或者其他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;

(六)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,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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